川办函5号附件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部分在川单位:
对应清理工作按以下方法、步骤分三个阶段进行:
(五)做好后续工作。此次对应清理完成后,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按程序提请修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完善相关制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四)本次清理完成后,凡省政府公布的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里没有的行政审批项目,省级各部门一律不得再审批。
一、指导思想
(三)按时完成清理。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限要求,按时完成对应清理工作并上报清理结果。
附件:1.委(厅、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格式)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71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减少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9项,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17项,共314项。为认真做好这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省政府要求,由省法制办会同省委编办、监察厅(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省级各部门开展对应清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四、清理工作要求
(三)省级各部门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机构职能的变化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四)强化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省法制办、监察厅(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政务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决定》要求,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到位。
(一)省级部门自行对应清理。省级部门分别提出本部门对应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附件1)、对应承接并增加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附件2)、对应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附件3)、下放到市(州)、县(市、区)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附件4),于2013年2月28日前将清理结果报送省法制办(一式10份)。
二、清理原则
201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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