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N×××××小型轿车行驶证登记车主系贾**,该车在人保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50万元,含不计免赔条款),保险期间均为2017年1月25日至2018年1月24日,贾**在投保单上签字。人保公司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载明: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事发后,房*的电瓶车损失经定损为1500元。
房*于2017年6月26日至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住院治疗,于2017年7月13日出院,共住院18天,产生住院医疗费76070.81元,门诊医疗费24元,急救费197元,外购药费用22589.1元。目前房*仍在接受治疗。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房*损失6720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0日23时3分许,被告贾**醉酒后驾驶皖N×××××小型轿车沿昆山市周市镇友谊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培新工厂店门前路段,车辆前部碰撞同方向在前行驶的由颜*驾驶的苏E×××××小型轿车后部,后被告贾**继续驾车向南逃逸行驶至明光加油站门前路段,车辆前部右侧碰撞同方向在前行驶的由原告房*驾驶的昆XXX电动自从车后部,又继续驾车向南行驶碰撞由顾伟驾驶的停在迎宾路路口北侧等候信号灯的苏E×××××轻型��通货车后部右侧,该货车又碰撞前方由陆爱军驾驶的停车等候信号灯的苏E×××××小型轿车后部,造成贾**、房*受伤及五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5月27日,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昆公交认字【2017】第003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贾**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颜*、房*、顾伟、陆爱军均不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球拍路大圆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0499762X4。
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第三人: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西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583467170249F。